血友病患者为何被称作“玻璃人”?
19 2025-04-04 17:55:04
为了这一目标,威格莫尔发展出一套特殊的方法,该方法被设计——用他自己的话说——来使我们进入意识并且用语言表述一个证据总量之所以确实或者应该使我们相信一个既定的结论以及当这一总量的某一部分有所不同时我们的结论之所以将会或者应该会不同或者相同的原因。
[24]童之伟也是认为宪法第126条中法律二字是狭义的,并进而得出了法院仅有权适用法律、无权适用宪法的结论。[3]这种设计使得普通诉讼程序成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而宪法诉愿只是一个补充。
所有这些条文中,只有在第126条中,将依照法律规定理解为适用法律规定是说得通的,因为只有法院才是适用法律处理具体个案的主体。此后,德国外交部长于9月4日,国防部长于9月6、7日访问驻军。童之伟教授可能会认为,美国法院有合宪性审查权,因此美国法院能适用宪法并不能否定其提出的第四点质疑。2,美国法院可直接适用宪法。它既没有否定,也没有肯定人民法院适用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齐玉苓批复被废止之后,仍然有法院通过法律的合宪解释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下文分别探讨法院在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我建议我们应该将我们的课程安排建立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而且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学位称作事实学士(Bachelor of Facts)。
3、就那些可以很容易通过一般阅读或者经验便获得的相关知识和意识,宝贵的法学院时间不应该投入在它上面。但要说弗兰克和其他人的主张已经以一种系统和令人满意的方式得到实现则是不正确的。这里不是一个充分叙述我对这些练习的价值和局限性之印象的地方。[29]他们的多样性令人倍感兴趣,但更为引人关注的事实是它们都未能确立下来。
几乎毫无例外地,它们都被矗立成教师个人短暂贡献的纪念碑。杰罗米•迈克尔在哥伦比亚,杰罗米•弗兰克在耶鲁,威格莫尔在西北,马克斯法官和欧文•拉特在辛辛那提,马歇尔•霍特斯(Marshall Houts)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而列奥•列维在宾夕法尼亚,他们都位列那些曾经尝试着发展出有关事实认定课程的那些人之中。
尽管目前为止所考虑的反对意见中有些说服力,但我并不承认它们是说明现状足够的正当理由。这些材料看起来更像是作为乐趣之来源(注意,如威格莫尔之《司法证明科学》的命运)而不是作为系统研究和分析的原材料。所有这些部分都仅仅是终局的预备步骤——分析一个混杂的证据总量、运用著名审判记录作为例证的一个精细阐述。他们追逐着他们掀开盖子所放出来的一些特别的野兔(或其它动物),但却未能将这些各异的动物集合在一起归入任何秩序种类在这种组织性理论方面,证据比大多数学科都受到更好的对待。
然后,这位老师死而复活,让班里的学生写下他们刚才所目击的一幕。[27]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个出版边沁的有关证据的非常广泛的著述——在一些人眼里,其工作中最为重要但也最不为人所知的一个方面——选定版的雄心勃勃的计划因为资金短缺而被无限期地冻结起来。对事实获得一种认真的兴趣难道不是与此相当类似吗?什么是真相?什么是证明?在裁判中哪一部分可以被推理?司法过程真的关心真相吗?人类对知识、真相和推理的所有无穷无尽的关注似乎就要破门而入了。确实,从边沁开始,经过威尔斯、贝斯特、斯蒂芬、塞耶、古尔森、威格莫尔、迈克尔和阿德勒到列奥•列维(Leo Levin)、欧文•拉特(Irvin Rutter)及至将EPF视为一个重要焦点的当代法学教师当中存在着一个绵延不断的知识传统。
在今天,这并不必然是EPF的状况,因为有着格外丰富的文献——从亚里斯多德的《修辞学》到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这一假想是为一个有关法学教育的讨论会而虚构的,当时心里有两个目标。
[28]就法学教育而言,可以辨析出一个类似的、不那么戏剧化的样式。[57]还有一个忽略的表征就是大体上说,迄今为止法学教师在选择、介绍和应用初审记录上尚未发展出任何与他们在法律报告方面已经完成的那种教育学上同样程度上的娴熟。
但法学教育也未特别声称适合于大规模制造政治家。由法律人完成的有关证据之理论化的出版史、所有那些流产项目和死胡同的悲情故事难道还不能看作是来自上帝的小小雷电,它们在在船头对面炸开警示着法律人不要接近?毕竟有普罗米修斯这么一位从奥林匹斯山盗来火种并通过提出许多棘手问题来开启人类之眼的先辈在那里呢。这种观点可以在边沁那里得到一些支持,他为他《司法证据原理》中的大量显而易见的东西而道歉如下:如此明显的是上述大多数事项都已经提出来了,如此之多的事项在指示的名义下被每个人所观察,它们很少被主张具有什么用途。所有的技能都提出了伦理问题。[52]对事实处理之基本技能的直接教学最为重要的反对意见也许是伦理性的。它们是具体的常常是富有戏剧性的论辩例子,可以被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分析。
尽管已经有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具体成就,但它们都是零散的、多样化的。在这里我只能对这种观点做一个结论性的回应。
对此类需求的标准学术回应在于正式的法学教育应该集中关注那些代表一种长期投入的问题,既关注理解也关注技能,关注可转移的技能而不是适用范围狭隘的技巧。最后,当然,你需要促使你理解那些通过程序性法律来实现的关联性(tangential)目标以及对那些被设计用来实现它们的规则加以批判所需要的知识。
从前,在世外园(Xanadu)的东海岸,一所新的法学院成立了。至少它表明了杰罗米•弗兰克已经夸大了失衡的程度,而且还进一步表明,哥伦比亚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已经至少贯彻了弗兰克的某些建议。
将规则是一种神话或者仅仅是预测或者是不重要的这样一种观点归功于现实主义者对几乎所有的现实主义者来说都是一种讽刺,正如指出阐释者严肃地否定那个将现实主义者联合在一起的核心常识对于许多阐释者是一个讽刺一样。我并不指望能毫无遗漏,我只是希望能简要地考虑两个进一步相关的促进要素:法学学术之规则中心传统的地心引力和其批评者在EPF方面无法构建一个融贯的理论替代。更确切地说是是一个潜在的丰富的文献库已经几乎被系统地忽略了。事实处理技能的严密知识进路可能有助于促成推进法律过程中的理性的目标。
它只是一个几乎绵延不绝的传统中最具争议的而已:这包括德国学者胡果•穆斯特伯格所倡导的科学实验心理学。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已经以威格莫尔分析的一个改进并且有些淡化的版本为基础为本科生设计了诸多练习。
因此,它们应该仅仅处理专属于法律的问题或者那些涉及到具体适用难题的问题。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授课。
这样一种进路属于西方大学教育的主流,因为事实处理和规则处理一样是一种基本的人类技能。最终结果应该表现出制图者对每一个证据之重要性及其对作为整体之案由之影响的确信。
一位富有创新精神的、远见卓识、精力充沛的年轻院长走马上任了,他很快便按照自己的构想招募了一帮同样富有创新精神的、远见卓识、精力充沛的年轻同事。本文是1980年九月在庆祝英属哥伦比亚的维多利亚大学法学教员的Begbie Building启用典礼上所发表的一个演讲,曾发表于N. Gold (1982) 和34 Jo. Leg. Ed. 22 (1984)。真理的难以捉摸仅仅被承认。这有时候是对美国法学院中那些有关法庭科学和法庭心理学以及通常是对那些有关制度的大量描述性课程的批评——常常是含蓄的而不是直白的。
这种观点可以叙述如下:事实认定最为重要的许多材料无疑是重要的,但人们在它上面不需要一门课程来学习主要教训。就已经发生的情形来看,这丝毫不令人奇怪。
[31]我的观点——已经不时被误解了——是没有一个形象适合于作为一个健全的法学教育和培训体系之终端产品的一个典范,而且这两种形象的影响——通常以未曾明言的假设形式——已经带来了不必要的争执和法学教育内部的紧张关系。有些也已经试图在非常有限覆盖过多的范围。
[19]反讽的是,威格莫尔自己随后便进入这一领域,[20]但更多是以一种玩票者的方式,几乎完全借重于法律人们的著述和印度文职机构一位成员G. F.?阿诺德(G. F. Arnold)——他既非律师也非心理学家——在严肃的实证研究领域所作的工作。证据分析(和相关问题的)直接进路也许也有助于阐明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以及合理性之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